1 总则


1.1 为了提高石油化工工程设计质量、统一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特制订《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
1.3 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应依据合同及批准的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工艺设计包和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
1.4 基础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达到能满足业主审查、工程物资采购准备和施工准备、开展详细工程设计的要求;供审查的“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卫生专篇”、“节能专篇”和“抗震设防专篇”设计文件组成分别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执行。
1.5 基础工程设计阶段,所有的技术原则和技术方案均应确定;与本内容规定相对应的典型项目设计实施周期如附录G所示。
1.6 基础工程设计阶段,所有设计专业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提出概算工程量。
1.7 各设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规定确定静设备、动设备和工业炉的工艺数据表或规格书为工艺专业还是相应专业的设计成品文件。
1.8 本规定是对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内容的基本要求,改扩建项目应在设计文件中表达改扩建内容。业主如有特殊要求,应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1.9 本规定对基础工程设计中的图纸、表格格式不作统一规定,各设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规定进行编制。
1.10 本规定作为设计文件篇、章编排的参考,不作为设计单位内部专业设置、专业分工的依据。
1.11 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为《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1.12 油品储运和独立的公用设施、辅助设施(如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空分/空压站、汽电联合装置等)的基础工程设计,工艺部分应按其特点说明其设计基础、技术方案和相关的工艺设计文件,其它专业部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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